常州市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7] 36号的精神,为保障本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的基本权利,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常州市门窗幕墙行业协会。
英文名:Changzhou city Doors and Windows curtain wall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ZDW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门窗幕墙及相关产品生产、安装、经营、科研、设计、检测、管理等业务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内的协调、监督与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门窗幕墙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市场信息,组织本行业的展览(销)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探讨常州地区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反映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推动企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改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节能门窗推广论证等工作。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及评优工作;
(五)举办与门窗幕墙行业有关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新技术等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六)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相关工作,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展览展示行业内的名、优、新产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在不断拓展市场同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七)开展工程建设业务调研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协调各种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或者消费者之间以及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可帮助进行协调,协商处理;对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促进合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加强会员间的联络与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学习和参观考察活动,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行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企业家形象。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本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原则上个人会员不超过10%,特殊专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准予入会。
(一)凡本市的门、窗(包括进户门、卷帘门等)、幕墙生产企业、型材生产企业和为本行业产品生产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科研,设计等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积极,在行业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本行业及相关的依法登记的各类法人单位;
(四)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经批准后缴纳会费,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行业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反映本单位和本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会费收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批准秘书处拟定的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协会公益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本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由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协会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0月 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